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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从预售证管理、商品房现场销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以及中介服务等多方面,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返本销售”“私下内部认筹、排号”“捏造开盘售罄不实信息,哄抬房价”“通过电商收取会员费”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并明确了处罚主体单位。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不允许“分批开盘”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现场公示全部房源销售价格


《通知》要求开发商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此外,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还必须公示全部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查首付“分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 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栋、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尤其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者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 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免责声明

以上信息来源自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房管〔2018〕29号通知。因时间、市场、政策等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购买建议和交易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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