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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调查数据显示,接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因归结于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越权”处分非个人财产、精神状态受质疑等等,在进行房产继承时产生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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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即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立遗嘱的好处: 

 

(1)按自己意愿处置个人财产。遗嘱人可以将个人生前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者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将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

(2)明确遗产的范围。个人财产具备一定的隐私性,因而很多时候法定继承人并不确认其父母究竟有多少遗产,价值多少以及所在何处。遗嘱可以明确财产范围以及归属,避免事后财产纠纷。

从法律效力上来讲,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尽管立遗嘱可能让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所得不同,但是可以完全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立遗嘱的必要性:

 

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效力。因为没有遗嘱而导致的财产继承纠纷案数不胜数,最常见的就是独生子女继承问题。

举个例子:

小张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在小张父亲去世之后,小张母亲就独居在此套房子里,也没有更换房产证。三年之后,其母亲也去世,但当他们的独子小张准备继承房产之时,却发现自己只能继承房子的一半多一点。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财产继承需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房产归小王父亲、母亲共有,各占1/2。

小张父亲去世:父亲房产份额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即母亲、祖父、祖母、小张各分得1/8。

小张母亲去世:母亲房产份额为1/2+1/8=5/8,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即小张、外祖父、外祖母继承,每人5/24。

小张祖父去世:祖父房产份额为1/8,均分给祖母、姑姑及小张(代位继承),每人1/24。

小张祖母去世:祖母房产份额为1/8+1/24=1/6,由小张(代位继承)、姑姑继承,每人1/12。

小张外祖父去世:外祖父房产份额5/24,分给外祖母、舅舅、小张(代位继承),每人5/72。

到此为止,小张所拿到的房产份额为1/8+5/24+1/24+1/12+5/72=19/36。小张到最终只能拿到一半多一点的房产份额。因为没有遗嘱,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全部房产,如果协商不成也可能产生很多纠纷,所以,立遗嘱是十分必要的。 

 

3.有效遗嘱需满足的几个前提: 

  

(1)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

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头脑清晰,意识清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案例回放:

小王母亲去世后,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而且落款确实有老母亲的签字和手印。但是小王的亲哥哥却举证母亲当时脑中风,意识不清,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很多老人自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而结果却是共有的,这就导致了遗嘱内容无效。

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原来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因为王先生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原因: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4)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二、遗嘱可以有哪些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场且不能委托。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优先选择!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拥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遗嘱草稿。

温馨提醒: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经过他人确认或同意。

(2)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

(4)除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外,其他继承人就没有权利得到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1)自书遗嘱需保证用语得当且没有歧义,书写格式规范合理。

(2)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上所说的必备条件。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即因为遗嘱人没有能力书写,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法律约束:

《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即遗嘱人口述,将遗嘱内容进行录音。

《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即口头阐述,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口头遗嘱最容易遭到篡改,所以在法律上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很严苛,同时遗嘱的有效认定也更难。 

  

三、遗嘱应该怎么写?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内容首先包括遗嘱本人身份证号码、所在住址,以以下模板为例,遗嘱内容需满足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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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模板

1.房屋产权介绍。 

 

例:“在我的名下有我和妻子小张共有的房子”

 

2.房屋坐落位置及房产证编号。

 

例:“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X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拥有权证编号:XX)” 

 

3.语言表述规范。 

  

例:“在我去世后”。

提醒:很多老人习惯用“在我走了”“在我离开了”,这样的表述都能导致遗嘱无效。 

 

4.涉及房产必须为个人财产。

 

例:“我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拥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XX继承”。

 

5.明确房产归属。 

  

例:“属于儿子XX的个人财产”。 

 

6.遗嘱人签名。

 

7.确立遗嘱签订日期。

 

所以,明确以上遗嘱的相关知识,才不会出现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越权”处分非个人财产、精神状态受质疑等房产继承时的纠纷。

 

来源:链家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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