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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星期四,苏州市小雨,28-33℃。空气质量指数:26,空气质量:优。

本期操刀: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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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楼市新政细则出台!

为贯彻落实7月25日起执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文件精神,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昆山市出台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工作流程》。


(图片来源于昆山市行政服务住建中心)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拥有3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并已提交购房审核材料的商品住房,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可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D、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2.购买存量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仍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且买方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且将上述材料原件提交管理部门审查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D、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凭证,但卖出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买进方不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的,按(苏府〔2019〕61号)政策执行。


3.其他

其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昆住建〔2016〕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苏州8月新房房价播报 均价2字头以下占比不足3成



3.上海自贸区新片区将放开房产限购政策:购房资格社保转为3年

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在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将放开房产限购政策。对于非本市户籍人才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而且,原来的政策是购房需要缴纳个税或者社保年限要有5年,新片区缩短到3年。


新片区的规划范围是: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面积为119.5平方公里。


新片区的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无居民海岛利用和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并符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有关要求;支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办理合理必需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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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更新时间:2019年8月8日

备注:

1、信息来源: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苏州发布、昆山住建局。

2、文中所提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3、本专题中的楼盘图片为开发商效果图,楼盘真实情况以现场为准。

免责声明:

因时间、市场、政策等会发生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交易依据使用。实际信息可能有变动,请以销售现场实际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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